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