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五)篡改居住证信息;(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