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亲自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出具同意其申领居住证的意见,并提供双方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