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服务和便利:

(一)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

(五)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评,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七)参加居住地居民委员会选举及有关公共事务管理;

(八)享受社会福利、临时救助、养老等服务;

(九)办理各种旅游卡,包括旅游惠民一卡通等;

(十)办理公交普通A卡,小、幼学生及家长免费卡,学生月票卡,敬老卡等;

(十一)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享受住房保障服务;

(十二)按照规定,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十三)有本市初中学籍的,可以参加中考,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符合河北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可以在本市参加高考报名;

(十四)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十五)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等规定的其他权益、服务和便利。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