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民用机场发展的人才培养、引进政策措施,加强飞行、空管、机务、运营管理、物流等专业技术技能人才以及急需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民用机场建设、经营、服务单位合作培养民用机场专业人才,扩大培养规模,优化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