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临空经济,提升民用机场的集聚效应,实现机场与区域经济联动发展。
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空间开发秩序,统筹推进航空港区、综合服务区、产业集聚区、现代物流区、生态防护区等功能分区有机衔接、融合发展。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临空产业要素保障,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配套产业及相关高附加值产业,推动与旅游、物流等产业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