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机场条例/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民用机场运营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将民用机场范围内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广告等经营性业务,通过经营权转让、股权出让、委托运营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方式经营的,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原则,与取得经营权的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价格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