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设置、使用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设备、仪器、装置;
(三)修建、设置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铁路、公路、堤坝、电力设施、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开展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信号传播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