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状况核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发现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应当通报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控制和减少易吸引鸟禽捕食、栖息、繁衍的养殖场、屠宰场、晾晒场、露天垃圾场、垃圾分拣场等,并配合民用机场运营人向机场周边村民、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民用机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