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机场条例/第三章 安全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