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机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编制全省运输机场建设规划,纳入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并将运输机场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运输机场,应当符合依法编制的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不符合依法编制的全省民用航空发展规划的运输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