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完善人才培养使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强化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分别制定针对性培育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畅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人才交流通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人才培育机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支持校企依法联合办学、联合建设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符合需求的技能型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在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保障或者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人才技术聚集、科创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研发机构,并探索制定人才、项目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