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先进制造业发展需求,依法保障合理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制造业项目用地强度、利用结构、投入产出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完善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支持工业用地集中成片改造开发,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项目选址选线的指导。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对区域内的企业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企业承担。

制造业企业在依法取得的既有工业用地上改造厂房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费用减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