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实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推进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动力电池等新型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规范发展再制造产业,支持建设再制造产业基地和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