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推广应用先进绿色工艺技术装备,培育绿色制造专业化服务机构;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培育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推进产品结构、用能结构、原料结构优化调整和工艺流程再造,提升减排治污能力和清洁生产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