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推广应用先进绿色工艺技术装备,培育绿色制造专业化服务机构;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培育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推进产品结构、用能结构、原料结构优化调整和工艺流程再造,提升减排治污能力和清洁生产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