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支持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和认证组织在本地设立机构,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完善制造业重点领域品牌培育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品牌管理体系,引导产业集群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产品和品牌。
鼓励和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参与制定、修订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