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省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先进钢铁;

(二)装备制造;

(三)绿色化工;

(四)生物医药和生物制造;

(五)新一代信息技术;

(六)新能源;

(七)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

(八)机器人和具身智能;

(九)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

(十)新材料;

(十一)低空制造业;

(十二)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