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十条有效本省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重点发展下列产业:(一)先进钢铁;(二)装备制造;(三)绿色化工;(四)生物医药和生物制造;(五)新一代信息技术;(六)新能源;(七)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八)机器人和具身智能;(九)空天信息和卫星互联网;(十)新材料;(十一)低空制造业;(十二)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其他产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