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