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第六十二条有效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补建、续交以及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