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退出或者进驻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接收。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