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