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