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屠宰和花卉、果蔬生产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尸体及粪便、废弃花卉、废弃果蔬等废弃物和污水进行科学规范处置、资源化利用,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