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污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