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