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区域应当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