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区域;

(二)因地下水开采引发地面建筑物出现基础凹陷、墙体开裂等情形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