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下列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一)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区域;(二)因地下水开采引发地面建筑物出现基础凹陷、墙体开裂等情形的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