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