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

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向社会公开修复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湿地修复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