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对食品摊区进行管理。
被指定管理食品摊区的部门或者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食品摊贩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合理划分食品经营区域;
(三)设置标识牌,标明摊区名称、管理单位、经营时段;
(四)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食品摊区卫生整洁,督促食品摊贩对直接入口食品采取防尘、防蝇、防虫等防范措施;
(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六)检查督促食品摊贩遵守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七)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核查处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