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用农产品第七十条有效经营多个品牌的生鲜肉品应当实行分区销售,在显著位置明示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鼓励生鲜肉经营者实行品牌销售或者专柜经营。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