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坚持源头治理原则,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