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确保食品可追溯。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体系。

重点监管食品品种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电子追溯体系,并将追溯信息体现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平台。重点监管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立食品安全第三方追溯平台,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信息和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归集,并依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平台推动数据整合,实现信息可追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