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临时性(季节性)餐饮服务活动、附带餐饮服务的大型文体商务活动等举办者,除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三)与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记载食品经营者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六)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七)协助、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展销会、临时性(季节性)餐饮服务活动、附带餐饮服务的大型文体商务活动等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开业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