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内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功能和成分宣传应当与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可以现场销售。
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其宣传内容应当与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一致,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现场销售。
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宣传推介活动进行全程录像并保存,录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