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食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外文进行标注的,外文内容应当与中文内容相对应,且外文字高不得大于规范汉字字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