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食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外文进行标注的,外文内容应当与中文内容相对应,且外文字高不得大于规范汉字字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