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一)食品生产、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实行核准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小经营申请核准时,应当明确其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主体业态可以选择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可以选择散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食品小经营主体业态及经营项目,应当与经营场所的布局、设施设备等实际条件相匹配。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应当依法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并标注“校外托管机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