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有效因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到位,在本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使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