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有效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实际含量低于企业明示的净含量,其偏差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比照本条规定减轻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