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0

In force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实际含量低于企业明示的净含量,其偏差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比照本条规定减轻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