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等宣传教育活动,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诚实守信的优良风尚,依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