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明确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情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协调、督促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查处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