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时更新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对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逐步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作为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评先评优、金融支持等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予以惩戒。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