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卫星导航系统规模应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