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