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相适应:
(一)测绘基准复测周期不超过十年;
(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时更新;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数据动态更新;
(四)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五)实景三维数据、政府工作用图、标准地图等其他基础测绘成果按照相关要求更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