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批准入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及时调整。

公民在服现役期间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宣传褒扬。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