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征兵准备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有关单位在办理新生入学、毕业离校、居民身份证申领、户口迁移等业务时,查验公民兵役登记凭证;对未进行初次兵役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准确的,有关单位应当督促其配合完成登记或者信息更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