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指导、支持和协调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等开展兵员预征预储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兵员预征预储工作机制,开展宣传动员,加强军事兴趣类社团建设,组织开展军事特色类活动,根据国防事业紧缺急需、新域新质等专业人才需求,培育、储备高素质兵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