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选民应当到投票场所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不便到场投票的,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