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举委员会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