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三十条有效选民登记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